吸收存款是指金融機構(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在會計實務中指的是“吸收存款”會計科目,屬于負債類會計科目,借減貸增,即貸方科目表示收到客戶存款,借方表示客戶支付的存款款項。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法律賦予的職能,而在金融體系運行中,吸收存款又是經營活動的起點和終點,是金融機構進行投融資的前提。
吸收存款的會計處理
2011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本金”、“利息調整”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支付的存入資金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庫存現金”等科目,按應轉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
吸收存款的實務處理
銀行在處理存款業務時,一般設置“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科目核算,下面將以實際案例介紹吸收存款的相關實務處理。
【例1】甲單位存入銀行定期存款400 000元,定期3年,年利率假定為3.33%,3月20日到期。該單位于3月31日來行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為0.36%。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到期利息=400 000×3×3.33%=39 960(元)
逾期利息=400 000×11×0.36%÷360=44(元)
借:利息支出4 0 004
貸:應付利息 40 004
借:吸收存款——定期——甲單位 400 000
應付利息 40 004
貸:吸收存款——活期——甲單位 44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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