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時而用于開項目會議,時而用于面試、與客戶洽談等發生的場地及餐費,會議費和招待費要怎么區分?開票上有什么注意的事項?
答:會議費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列支會議費的入賬材料應反映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照片、費用標準及支付憑證等證據配合發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會議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等。
另,在會議過程中發生的會議場地費、餐費、住宿費,在開具發票方面,目前各地稅務局主要有兩種口徑,一種是必須分別開具,另一種是可以全部開成會議費,建議與當地主管稅局核實后進行發票的開具與獲得。
相關法規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
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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