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取得籌建期間驗資款的利息收入時,應沖減開辦費。對于籌建期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應如何編制?
籌建期間利息收入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開辦費(紅字)
1、我國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文件,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做出了重大的調整。我們知道原先的行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了: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是應該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進行分期平均攤銷的。
2、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該是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開始,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進行分期扣除的。故而,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并且我們要知道,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該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并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后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3、根據我國所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我們可知:“除了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在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都是應該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之后再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倘若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并無法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則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不管是從攤銷的期限還是會計科目的設置都與原先的行業財務制度大有不同。這一新出的規定同現行所得稅法規對比也是存在著較大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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