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時,發現賬面價值高于可收回金額的,應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時,怎么做會計分錄?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的會計分錄
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因為屬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因此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但因轉讓處置無形資產而沖銷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分錄如下:
期末,企業所持有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按其差額: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
借: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是企業應當在期末因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營業外支出,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種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非常損失、非正常停工損失等營業外支出的項目不能自行增設,要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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