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其他應付款用于核算企業應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零星款項,若是其他應付款不用支付了,具體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其他應付款不用支付如何做賬?
其他應付款不用付了,可以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人,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人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人、補貼收人、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核銷的其他應付款應作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并人收人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已經有確鑿證據不再支付的其他應付款,會計上憑相關書證核銷,轉人“營業外收人” 科目,不需要就這些收入項向稅務局進行專門的報批。
其他應付款的相關會計分錄
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應付的客戶存入保證金(押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付租入包裝物的租金和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通常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一般情況)
貸: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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