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他人無償贈送的房產,相應受贈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個人所得稅: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征稅內容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于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11、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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