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戶要求我司在未發貨的情況下先開發票,增值稅我們算在2020年12月,收入可不可以在2021年1月確認?企業所得稅有問題嗎?
答:企業未發貨先開具發票,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
如果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貨物發出后確認收入;如果是分期收款以及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等可以分期確認收入。
除此之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在實務中,如果歸屬當期的收入未入賬而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發票已開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會出現收入比對異常的疑點提示;屆時,企業根據業務實質如實提供說明解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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