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制造企業在籌建期間購買的設備,是需要計入開辦費還是計入固定資產?
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主要是指除固定資產以外發生的費用,企業在籌建期間購買的設備應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而不是管理費用—開辦費。
法規參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管理費用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花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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