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財務人員而言,增值稅發票尤其重要,其中對于“三流合一”原則的把握是真實性的體現。那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流合一如何理解?
所謂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為了便于精準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對應的當事主體分別取了不同的名稱。“三流合一”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可以允許發票“三流”不一致的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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