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為購買方,前期在購進貨物時按照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抵扣過。目前由于部分貨物的退回,我司給對方申請填開了一份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交給銷售方,后期收到銷售方開具的一張紅字專用發票。我司根據取得紅字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以及信息表進行賬務紅沖,那紅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要認證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需要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就需要暫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如果購買方已經抵扣,在填開了《信息表》時,無論是否當月收到紅字專用發票,都需要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如果取得紅字專用發票認證了,相當于重復減少了進項稅額。
綜上,貴司取得的紅字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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