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非個體工商戶)與公司簽署銷售貨物的合同,對方需要開具發票,自然人是否可以憑借交易合同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自然人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可以憑購銷商品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在實務中,個人一般攜帶身份證明即可,具體資料要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三條、稅總函[2016]145號第二條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第三條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個人允許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在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除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個人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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