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政策更新變化快,很多會計朋友分不清“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因此,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整理了以下幾個方面關于這兩項政策的相關內容,來幫助大家學習。
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的區別
1、什么是增值稅“加計抵減”?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什么是“留抵退稅”?
就是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3、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
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加計抵減與留抵退稅的計算
1、如何計算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提醒: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如何計算當期可以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具體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相關規定辦理。
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哪些行業?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留抵退稅還區分行業嗎?是否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加計抵減的案例分析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納稅人咨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問題: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是多少?
應納增值稅額是多少?
實際繳納增值稅是多少?
加計抵減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
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1=20萬元
關于分錄:
1.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2.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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