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住宅小區,因有一定數量的經濟適用房,取得了財政部門的補助資金,致使向客戶出售的價格低于成本價。該補助資金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的規定,貴公司收到的財政補助資金如果和所銷售的經濟適用房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否則,不征收增值稅。
相關政策:《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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