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日常接觸最多的工作,無非開票、收票。面對收票方,老板的誘惑,一不小心就中招!
下面看看這些隊友是怎么給你“挖坑”的
1.開具發票金額不實
顧客:小妹妹發票金額幫我開多一點,以后我會經常過來吃飯的,嘿嘿......
2.開具發票名稱不符
顧客:購買員工福利的東西幫我開成辦公用品的發票唄,老妹兒......
3.開具無實際業務往來發票
顧客:小妹啊,我們關系都這么熟了,幫我隨便開點增值稅專票唄......
4.購買無實際往來業務發票
老板:我們公司的銷項發票這么少啊,你去想辦法給多弄點發票來,好處少不了你的,這件事辦好給你升職加薪啊!!!
經過這些“坑”隊友這么一折騰
會計人離prison就不遠了......
會計人員屬于企業經濟活動中實際操作和執行人員,企業在從事虛開違法犯罪活動中,會計人是第一個“躺槍”的。
那到底哪些行為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于2014年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專門明確了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虛開發票是我國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看到這里,你明白了嗎?會計人員一定要注意這些“大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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