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那么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與特殊規定有哪些?
一、企業采購的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
1.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1)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2)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3)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4)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5)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
(6)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7)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8)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2)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3)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4)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政府采購的特殊規定
1.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采購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確需超出采購預算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調整預算。
2.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
3.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不得采購危害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
4.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堅持有利于本國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
提示1: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
提示2: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合同履行中,采購人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產品,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的,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