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甲和乙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償還后,仍有余債5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和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B: 甲和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C: 甲和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無須承擔責任
D: 甲、乙、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B
【解析】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