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有( )。
A: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B: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C: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D: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1)選項B: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屬于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選項D:屬于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答案選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