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初級會計考試的《經濟法基礎》科目中的重點考點之一,有關考察包括增值稅征稅范圍與適用稅率、視同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與適用稅率是什么?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其中,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但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稅率包括13%、9%、6%以及零稅率。其中,13%稅率的適用范圍包括
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9%稅率的適用于生活必需品、文化類、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增值電信服務、生活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適用于6%的稅率;稅率0%的適用范圍包括出口貨物、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等。
有哪些情況屬于視同銷售?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屬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行為包括: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成本”具體分為兩種情況:銷售自產貨物的是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是實際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