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直接計算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計算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1)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 扣除限額的基本規定 | 超過規定標準部分的處理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 | 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3)社會保險費及其他保險費:
項目 | 是否準予扣除 | |
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四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準予扣除 | |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 | 準予扣除 | |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 | 準予扣除 | |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 | 不得扣除 | |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 | 準予扣除 |
(4)利息費用:
項目 | 是否準予扣除 | |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 據實扣除 | |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 |
(5)借款費用:
項目 | 是否準予扣除 |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 準予扣除 |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 | 在發生當期扣除 |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 | 據實扣除 |
(6)匯兌損失:匯率折算形成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有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賃費用:
項目 | 扣除標準 |
屬于經營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支出 | 根據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
屬于融資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支出,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 | 分期扣除,租賃費支出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
(11)勞動保護費: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3)有關資產的費用: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準予扣除。
(14)總機構分攤的費用: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15)資產損失: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準予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資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合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16)其他項目: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準予扣除。
(17)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項目 | 扣除標準 |
保險企業 | 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財產保險按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按10%計算限額;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
其他企業 |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
特殊行業 |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傭金),據實扣除。 |
(18)企業維簡費支出:實際發生的,劃分資本性和收益性以及預提的維簡費,不得扣除。
(19)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21)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項目 | 內容 | |
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 | 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信用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等 | |
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 | 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 | |
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當年不得扣除)。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收入種類 | 范圍 | |
不征稅收入 | 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規定專項用途并經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 |
免稅收入 | 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 |
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項目 | 具體規定 | |
納稅地點 |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 |
開業或終止經營的納稅申報期限 | 企業所得稅按年進行計征,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 |
正常經營的納稅申報期限 | 按月或按季度,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應當自年終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完成匯算清繳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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