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的合伙人趙某由于個人原因對李某負有到期債務20萬元,其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同時李某對甲企業負有到期債務5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李某債權實現方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李某可以其對趙某的債權抵銷其對甲企業的債務
B: 趙某可以其從甲企業分取的收益清償對李某所負的債務
C: 李某可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中的權利
D: 李某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以清償債務
本題考核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選項A錯誤);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選項C錯誤)。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選項B正確);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選項D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