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由丙企業作為保證人。合同簽訂3個月后,甲企業因擴大生產規模急需資金,遂于乙銀行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萬元,甲企業與乙銀行通知了丙企業,丙企業未予答復。后甲企業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企業、乙銀行變更借款合同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業對1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對增加的5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C: 丙企業應承擔15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丙企業對甲企業和乙銀行的通知未予答復,視為同意
D: 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保證合同因甲企業、乙銀行變更了合同金額而致保證合同無效
【解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