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共同出資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其中C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6個月后,吸收D入股。1年后,該公司因拖欠巨額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查明,C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出資時僅值10萬元,C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5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是( )。
A: C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行補足
B: C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
C: B補足
D: C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
E:
F: D補足
G: C無須補交差額,其他股東也不負補交差額的責任
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處理。
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本題中,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A、B,因此正確答案為B。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