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當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有( )。
A: 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 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 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 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
解析:根據規定,每一個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其是否執行企業事務無關;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新人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