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為某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20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各自負責償還8萬元,丙負責償還4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清償。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20萬元
B: 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C: 乙僅負有向丁償還8萬元的義務
D: 丁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要求甲償還8萬元、乙償還10萬元、丙償還2萬元
解析:普通合伙企業當合伙企業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合伙企業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經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的債務等理由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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