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后經協商約定由甲全權負責合伙企業的事務,其余兩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乙、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用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
A: 正確
B: 錯誤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還是要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