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為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張三欠王六人民幣3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王六在不滿足于用張三從甲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還可以( )。
A: 代位行使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權利
B: 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 自行接管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D: 直接變賣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根據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所以王六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