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經營一段時間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兒子作為唯一繼承人,可以繼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甲的兒子作為該企業新的合伙人,無須乙、丙同意。且甲的兒子入伙后,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免除責任。( )
A: 正確
B: 錯誤
解析:本題考核當然退伙的法律效果。
甲死亡屬于當然退伙,甲的兒子若作為繼承人人伙,屬于重新入伙,必須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