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符合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是( )。
A: 張某,曾為甲大學教授,現已退休
B: 王某,曾為乙企業董事長,因其決策失誤導致乙企業破產清算,自乙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C: 李某,曾為丙公司董事,因貸款炒股,個人負有到期債務1000萬元尚未償還
D:
E: 趙某,曾擔任丁國有企業總會計師,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未逾5年
本題考核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根據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主要有:
1.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B);
2.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3.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選項D);
4.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選項C)。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