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共9名,監事會成員共3名。下列關于該公司董事會召開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經2名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B: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C: 經2名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D: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并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本題考核公司董事會召開情形的界定。
根據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會、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因此,A選項、C選項表述錯誤。根據規定,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至少5名董事),因此,B選項表述錯誤。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