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噸。如欲購買,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币矣?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售予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C: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D: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解析】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遞錯誤)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在本題中,由于甲未及時通知乙承諾已經遲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