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乙、丙、丁分別持有公司 5%、20%、35%和 40%的股權,該公司章程未 對股東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會決議方式作出規定。下列關于該公司股東會會議召開及決議作出的 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 甲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B: 只有丁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本題考核股東會的召開和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代表 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 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 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選項 A:甲是股東,其表決權只有 5%,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故表述錯誤; 選項 B:乙(20%)、丙(35%)、丁(40%)各自享有的表決權均已達到 1/10 以上,均有權單獨提 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故表述也錯誤。 (2)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在本題中,丙和丁的表決權(75%)已經超過全體表決權的 2/3。故選項 C 正確; “乙和丁”占 表決權 60%,未超過全體表決權的 2/3,所以選項 D 錯誤。 所以本題正確的是選項 C。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