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的是( )。
A: 張某,因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6年
B: 吳某,原系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已逾5年
C: 儲某,系丙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股東,該公司股東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負有300萬元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
D: 楊某,原系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逾2年
本題考核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根據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主要有:1.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B錯誤);2.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D正確);3.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選項A錯誤);4.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選項C錯誤,非“公司”)。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