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 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B: 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 票據背書不連續
D: 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本題考核對物抗辯的情形界定。
根據規定,對物抗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具體對物抗辯的主要情形涉及:第一,票據行為不成立。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選項A);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背書不連續(選項C);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等。第二,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第三 ,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第四,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第五,票據上有偽造(選項B)、變造情形。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