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計生委認定蔡某違反規定生育第八胎,決定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35000元。蔡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該決定。經復議,縣政府決定在征收數額中補充列入遺漏的2000元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蔡某認為復議決定錯誤,遂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下列關于本案訴訟被告、管轄法院以及法院處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被告應為縣計生委
B: 被告應為縣政府
C: 被告應為縣計生委與縣政府(共同被告)
D: 此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選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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