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8月1日向李某發出一份傳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積90平方米,價款260萬元,合同訂立7日內一次性付款,如欲購買請在3日內回復,李某當日傳真回復,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陳某未回復。8月3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傳真,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陳某仍未回復。下列關于陳某、李某之間合同成立與否的表述中,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是( )。
A: 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新要約,陳某未表示反對,合同成立
B: 李某的兩次傳真回復,均為新要約,合同不成立
C: 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D: 李某的第一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本題考核要約的失效。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本題中,李某當日傳真回復,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從“一次性付款”到“分期付款”屬于對原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李某的第一次回復屬于“新要約”。本題中,8月3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傳真(第二次傳真改為“一次性付款”),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屬于“新要約”,而非對原要約的承諾,原要約已經失效,但是此新要約陳某沒有答復同意,合同尚未成立。故選項B正確。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