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了一套生產設備,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設備的型號、規格、質量等做了明確約定,但未約定質量檢驗期間。甲公司收到設備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貨款。收到貨物兩年后,甲公司才開始使用該設備,卻發現該設備的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貨款時,甲公司以設備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并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下列關于甲公司權利義務的表達中,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有( )。
A: 因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貨款
B: 雖未在法定期間提出質量異議,但因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有權拒付剩余貨款
C: 因設備質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D: 因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甲公司無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考查標的物檢驗的具體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述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本題中未約定檢驗期間應在不超過2年的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但本題甲公司提出異議時已經是兩年后了,且沒有證據表明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故應視為質量符合要求,甲公司應當支付剩余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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