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陳某10萬元貨款,應于2010年7月償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償貨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請求陳某支付1萬元租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關于陳某的權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 陳某可以留置該房屋作為擔保
B: 陳某可以出售房屋并優先受償
C: 陳某可以應付租金抵銷1萬元貨款
D: 陳某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交還房屋
本題考查合同的履行。
選項A:首先理解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留置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物),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本題房屋為不動產,不適用留置制度,故選項A不正確;
選項B:在陳某與王某的貨款債務中,并未將王某的房屋設為擔保物,陳某不享有任何優先受償權,故選項B錯誤;
選項C: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據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選項C正確;
選項D: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一定是“同一雙務合同”,但是,在本題中“租金”和“貨款”屬于兩個不同的合同。故選項D不正確。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