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8月1日向李某發出一份傳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積90平方米,價款260萬元,合同訂立后7日內一次性付清,如擬購買請在3日內回復。李某當日傳真回復,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陳某未回復。8月3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傳真,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陳某仍未回復。下列關于陳某、李某之間合同成立與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
A: 李某的第一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B: 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C: 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新要約,陳某未表示反對,合同成立
D: 李某的兩次傳真回復,均為新要約,合同不成立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李某要求分期付款屬于新要約。陳某未回復,即未承諾。所以,8月3日李某再次發出的傳真,也是新要約。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