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王某借款4萬元辦加工廠,王某要求李某以其新購置的一輛吉普車抵押,李某同意了,雙方遂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如果李某到期無法償還,王某可將其吉普車變賣后受償。合同簽訂后,雙方并未到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后李某因加工廠倒閉,無力償還王某的借款,又恐王某廉價變賣吉普車使其受更大的損失,遂將其吉普車賣給了陳某,陳某并不知該車已抵押給王某。王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從陳某處追回吉普車變賣受償。王某可以從陳某處追回吉普車優先受償。( )
A: 正確
B: 錯誤
以車輛抵押的,抵押登記不屬于抵押權設立的生效要件,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能對抗著意第三人。本案中,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權即設立,但抵押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陳某。因此,王某無權請求法院從陳某處追回吉普車,也就無法優先受償。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