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董事會人數為9人。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是( )。
A: 董事人數減至6人
B: 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 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解析】本題考核臨時股東大會的規定。董事人數減至6人,不低于《公司法》規定人數(5人)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6人),選項A錯誤。臨時股東大會應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而不是某一個監事,選項B錯誤。李某作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項C正確。公司未彌補的虧損1600萬元尚未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2000元),選項D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