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符合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是( )。
A: 張某,曾為甲大學教授,現已退休
B: 王某,曾為乙企業董事長,因其決策失誤導致乙企業破產清算,自乙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C: 李某,曾為丙公司董事,因貸款炒股,個人負到期債務1000萬元尚未償還
D: 趙某,曾擔任丁國有企業總會計師,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未逾5年
【解析】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畢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選項B錯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選項C錯誤;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選項D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