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單選】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先交貨。交貨前夕,甲公司有確切證據證明乙公司負債嚴重,不能按時支付貨款。甲公司遂決定中止交貨,并及時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為是( )。
A: 違約行為
B: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為
C: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D: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為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