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有( )。
A: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B: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C: 就有限合伙企業中的特定事項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
D: 對合伙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選項A符合;(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選項D符合;(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選項B符合;(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選項C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