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享有50 000 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經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 個月后到期的5 000 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6 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2 000 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8 000 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是( )。
A: 乙對丁的5 000 元債權
B: 乙對戊的6 000 元債權
C: 乙對丙的12 000 元債權
D: 乙對丙的8 000 元債權
【解析】代位權的構成要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