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2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三方約定:甲應于2021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若本題中的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截止于2021年2月1日,則丙承擔保證責任期間應截止于( )。
A: 2021年2月1日
B: 2021年3月5日
C: 2021年6月5日
D: 2021年9月5日
【解析】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