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還款協議,約定乙公司在2020年7月30日歸還100萬元,8月30日歸還200萬元,9月30日歸還300萬元。丙公司對三筆還款提供保證,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期間。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三筆還款均順延3個月,丙公司對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還款,甲公司僅于2021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下列關于丙公司保證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丙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300萬元
B: 丙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500萬元
C: 丙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600萬元
D: 因延長還款期限未經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保證人丙公司對三筆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截止日期分別為2021年1月30日、2月28日、3月30日。甲公司僅于2021年3月15日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對前兩筆債權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保證責任已經消滅。因此,丙公司僅對最后一筆300萬元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而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仍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但不會因此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