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3年。2019年6月1日,雙方商議王某再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3年。兩筆借款均先后由鄭某提供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李某一直未向王某和鄭某催討還債。王某僅在2020年7月1日歸還借款100萬元,但未明確其履行的債務。下列關于王某歸還100萬元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因201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歸還的是該筆借款
B: 因2016年的借款擔保已失效,故歸還的是該筆借款
C: 因2016年和2019年的借款數額相同,故按比例歸還該兩筆借款
D: 因2016年和2019年的借款均有擔保,故按比例歸還該兩筆借款
本題考查債務給付的清償抵充問題。根據規定,王某先后兩次向李某借款,數額均為100萬元,借款當時均有擔保。2020年王某還款時,2016年的借款已到期,2019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所以,王某歸還的100萬元應當優先抵充2016年的借款。雖然2020年王某還款時,2016年借款的保證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失效,相當于已無擔保,但本題中債務抵充的順序應先按照債務是否到期確定。
(補充)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