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 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
B: 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
C: 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
D: 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
【解析】持票人對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本題中,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甲公司為出票人,票據種類為商業匯票,付款期限為2020年3月20日即票據的到期日,則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前。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