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 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 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 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 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解析】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