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采用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支付貨款。后乙公司以自己為付款人簽發匯票并交付給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貨款,故甲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貨為由拒付。經查,丙公司對甲公司未供貨不知情。下列關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張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不成立,因丙公司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對抗甲公司的抗辯事由對抗丙公司
B: 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貨,乙公司當然可拒絕付款
C: 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轉讓該匯票并已退出票據關系
D: 成立,因丙公司與乙公司并無合同關系
【解析】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答案選 A